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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清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9/26     浏览次数:    

  



破产重整与清算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1]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详细信息


聚禄破产重整团队在投资、兼并收购、资本市场、金融、诉讼、劳动、税务等方面拥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可全方位、多角度地综合判断各项风险,准确、快速地找寻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优方案,进而成功重组、重整企业或实现企业的公正清算。
核心业务领域:
1.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主持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工作
2.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清算组,主持公司强制清算工作
3. 接受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4.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5. 接受境内外债权人委托,代表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等程序,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6. 接受股东委托,代表股东参加被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解散清算、强制清算等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7. 接受投资者委托,协助其选择投资对象,代表投资者参与收购破产、重整企业
8. 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实施问题金融机构的托管、清理和关闭
9. 接受境外投资人委托,为其解散和清算境内投资实体提供法律服务
10. 接受境外破产管理人委托,代表其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破产管理人身份等,接管位于中国境内的资产
11. 接受境内主体委托,作为境外企业的股东或债权人代表其参与境外的破产程序,或作为投资人代表收购境外不良企业
12. 接受相关方委托,处理与解散、破产等相关的各类诉讼、仲裁
13. 与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合作进行破产与重整领域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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