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质押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3/10     浏览次数:    

一、质押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等。

  遇到质押合同纠纷,首先应明确质押合同的类型,然后确认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7章,《担保法》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最后是确定解决方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21-6277-7730 / 131-2094-8999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