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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10/21     浏览次数: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它无效事由,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一般的处理规则: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行性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驳回起诉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驳回或部分支持诉求。若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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