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案情梳理
2018年6月22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陈某和四川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商务公司)签订《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筒称融资租合同)、《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陈某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5600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租金1857.03元。前述租赁车辆登记于四川某商务公司名下,该登记不改变某融资租赁公司对车辆的所有权。如陈某未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则某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行使加速到期权,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并有权追索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违约金收取标准为所有应付款项的20%,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滞纳金、因保护或追索权利而产生的合理用、应当赔偿的损失等。四川某商务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了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贵任。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原、被告确认融资租赁合同专用条款中的送达地址作为出租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邮寄送达有关通知、法律文书的有效接收地址。同日,某融资租赁公司和四川某商务公司还签了《某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为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抵押登记。陈某还签署了车辆交接单确认其对租赁车辆的直接占有。
签约后,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融资租领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汇付了融资款55000元。此后,某融资租赁公司收到18期租金后在未收到任何相应款项,经向二被告发函催告亦无果。
后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二被告,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支付全部未支付租金人民币33426.54元(1857.03元/期✕18期);2.被告陈某支付违约金3565.50元(以逾期租金29712.48元为基数,按12%计算);3.被告陈某支付律师费损失2400元;4.被告四川某商务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被告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法院结合事实和证据,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适用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2.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指定账户支付融资款,陈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租金,其逾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四川某商务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就此违约行为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主张二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承租人未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还应承担违约金和某融资租赁公司为追索发生的律师费,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所有应付款项的20%,某融资租赁公司以逾期租金的12%计算违约金并根据实际发生金额主张律师费,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