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离婚冷静期多久适合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6/1     浏览次数:    

一、离婚冷静期多久适合

民法典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会有30天的冷静期,在30天内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登记离婚所需的手续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离婚双方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7、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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