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受贿罪:因眼红索贿
妻子见到金条“吓一跳”
在受贿罪的指控中,检方提出,2010年至2013年,冯立志利用担任中福彩中心副主任和中彩在线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彩在线公司、香港华彩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中彩在线公司总经理贺某、华彩公司董事长刘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85.1万元。
其中,2010年至2013年,冯立志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中彩在线公司总经理贺某的请托,为中彩在线公司在企业经营、利润分红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1年,冯立志先后多次索取或收受贺某给予的人民币435万元、金条两根,共计折合人民币499.1万元。
同时,2010年至2013年,冯立志接受华彩公司董事局主席、东莞天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为天意公司收回合同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3年,冯立志先后八次收受刘某给予的钱款86万元。
说到受贿的原因,无论是行贿人贺某,还是冯立志本人,都提到两个字“眼红”。
贺某交代,两次冯立志都以买房为借口向自己借钱,每次开口都是300万元。贺某说,冯立志是中福彩中心的副主任兼中彩在线的董事长,好多事情他不同意自己办不了,为了和冯立志搞好关系,让他多支持中彩在线公司的发展和自己的利益,所以才“借钱”给他,款额共计400多万元,至今都没有归还。
该公司财务人员作证说,因为贺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借款”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借款人写的都是贺某家保姆的名字。
贺某还说,中彩在线公司每年的分红比例都由冯立志报送中福彩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自己希望他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给其百分之百分红,结果,冯立志多次说“我们是给你打工的”之类眼红自己挣钱的话,为了能够让冯立志心理满足,让其不再在中彩在线公司的一些事情上卡自己,贺某又送给冯立志两根金条。
冯立志的妻子也作证说,见过金条,“我吓坏了,让他赶紧把金条还给人家”。冯立志对妻子说:“我回单位看看,要是给中福彩中心的领导都送了,我就不好办了。”然后,冯立志就把金条收了起来。
“贺某每年分得巨额分红,逢年过节也不来看我,我心里不平衡,就以'借'的名义向贺某要了钱”——这是冯立志向贺某索贿的心态,“借”来的钱,冯立志一部分买了股票,一部分日常开支,还有些钱借给他人使用。
如果说向贺某索贿有眼红的原因,收取刘某的行贿款,就确实是帮其办事。因为刘某的公司向中彩在线公司提供供应及维护“中福在线”视频彩票终端机的业务,而刘某和贺某矛盾较深,贺某经常对刘某的公司进行打压和设置障碍,拖欠合同款,冯立志从中调停,因此收取刘某的好处费86万元。刘某给的最后一笔钱在2013年,当年,冯立志调到儿童收养中心工作,刘某约冯立志到一餐厅吃饭,饭后把一个装有6万元现金和茶叶的手提袋交给了冯立志。
滥用职权罪:规避收支两条线
致使1.6亿彩票业务费流失
另外,检方还指控冯立志犯滥用职权罪。
据悉,在2002年,经财政部审批,中福彩中心(占股40%)、银都科技公司(占股33%)和华运公司(占股27%)三家合作成立中彩在线公司,负责“中福在线”即开型视频彩票的运营、技术服务、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管理等,营业收入源于“中福在线”彩票销售总额的5%发行费。2009年7月1日,国务院出台《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0年至2013年,冯立志任中福彩中心副主任、分管中彩在线公司,明知中彩在线公司提取的彩票业务费应上缴财政,却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意中彩在线公司2010年至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决定提交中福彩中心领导班子会研究通过,造成应上缴财政的16031.61万元彩票业务费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对此,中福彩中心多位“领导”也予以证实。
原中福彩中心主任鲍某证言称:根据中彩在线公司成立时的协议约定,中彩在线公司设立中福在线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中福在线资金归集结算工作由中彩在线公司负责,并按中福在线票销售额5%的比例提取发行费作为中彩在线公司的经营收入。2009年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出台,对彩票发行和销售工作、开奖和兑奖、彩票资金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按照条例精神,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彩票资金账户,用于核算资金管理,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应当上交财政专户,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我作为中心主任,没有积极推动这项工作,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中彩在线公司没有将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5%的发行费按收支两条线执行,而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利润分红,违反了2009年出台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我曾经让分管中福在线票的冯立志去财政部综合司彩票处请示汇报资金归集及发行费收支两条线执行问题,后冯立志汇报说财政部没有明确具体怎么操作。
中福彩中心党委书记张某称,2009年彩票管理条例出台后,中福彩中心应该将中彩在线的资金归集权收回来,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会给贺某利益带来重大影响,领导班子没有下决心搞这件事。而且,冯立志任董事长期间,中彩在线公司分别在2010年、2011年、2012年度对股东分红三次。分红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
贺某作为最大收益者,对这一问题,也交代得非常清楚。
2005年财政部发布的《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销售资金的分配比例为:65%作为返奖奖金、20%作为公益金、15%作为发行费。其中发行费的分配比例为:8%作为地市级福彩中心发行维护费用、1%作为省级福彩中心发行管理费用、6%作为中福彩中心发行管理费用,6%中的5%就是给中彩在线公司提取的发行费,也是中彩在线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中彩在线公司提取5%的发行费是根据2003年6月6日中福彩中心与银都新天地公司、华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确定的。中彩在线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立了一个归集户由中彩在线公司代管,主要就是存储省级福彩中心上缴的销售额6%的发行费以及未兑现的奖金等,中彩在线公司每月提取发行费前,要将销售额的数据上报给中福彩中心,经中福彩中心审核同意后,才可以从归集户中将5%的发行费划走,另外1%的发行费划给中福彩中心。
冯立志上任后,2009年7月《彩票管理条例》出台,2012年3月《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台,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中福彩中心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彩票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彩票资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应该上缴财政专户,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彩票的资金归集管理应该由中福彩中心负责,不得委托他人管理。另外,中彩在线公司运营的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5%的发行费应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出示的《北京中彩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历年分红情况》显示,2010年度分红比例为25%,2011年度分红比例为28%,2012年度分红比例为28%,2010年度、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分红,都由冯立志报送给中福彩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由于冯立志收取了贺某的贿赂款,一直未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贺某称,如果冯立志严格把关,其相关提议不可能通过,但冯立志既没有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也没有阻止其分红提议,而是在自己的利益输送下,支持了分红建议,进而形成了中彩在线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将该决议拿到中福彩中心领导班子会上去研究,最后使得这样的违规决议得以落实。“没有冯立志的帮助,提前分红、提高分红比例的方案是不可能顺利在中福彩中心领导班子会上通过的。”
法院判决:两罪并罚处刑17年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冯立志收受贺某钱款的行为不具有索贿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冯立志供述及证人贺某证言均能证实,贺某两次给予冯立志共计435万元均是冯立志以借为名索要。虽然冯立志二次均是以买房为由向贺某借款,但冯立志并未出具借条,双方也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此外,冯立志与贺某早是相识,而借款时间恰恰就在冯立志兼任中彩地线公司董事长的2010年至2011年间。第三,从钱款去向看,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冯立志将贺某给予的钱款用于购买房子,借款买房只是冯立志向贺某索要钱款的借口。第四,贺某证实冯立志从未说过归还钱款的事,冯立志虽然当庭供称曾向贺某表示要归还钱款,但从钱款交给冯立志至案发,历时七八年,冯立志也未归还上述钱款,且在此期间冯立志对中彩在线公司资金归集管理、分红等事项上予以了关照,究其实质就是以借为名向贺某索要钱款,具有索贿的特点。据此,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相关意见。
关于辩护人所提冯立志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积极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款物,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冯立志身患重病,请求对冯立志从轻处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辩护意见,经查,刑法没有规定身患重病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节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冯立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福彩中心副主任、中彩在线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贺某、刘某的财物,为二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冯立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中福彩中心委托担任中彩在线公司董事长,负责经营、管理等工作,其明知中彩在线公司将提取的业务费用于分红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仍然同意并决定上会讨论通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决冯立志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 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