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据《检察日报》报道,“上访户”竟敲诈勒索派出所所长,称“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让所长下岗”。
近日,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包某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包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包某于2017年3月到北京上访,同日被抚顺接访人员从北京接回抚顺,由顺城区某派出所所长曹某协调解决。当日,派出所给予包某救助款、精神补偿费共3万元,并为其办理低保。经协调,曹某将办理低保的工作人员刘某的电话告知包某,让包某与刘某联系具体办理事宜,但包某并未联系刘某。
2017年10月,包某以“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让所长下岗”相威胁,向曹某索要3万元。曹某迫于无奈,于2017年10月21日从自助取款机取款2万元交给了包某。
基层上访乱象,上访成了福利的源泉?
说起上访乱象,普通人想到的是在党政机关堵门、打横幅、呼天抢地地哭闹、围攻国家工作人员等等,但从事信访接待工作的同志知道,远不止这些。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近年来目睹之信访怪现状吧:
怪事之一:公费旅游的上访户
湖南某市区一名上访老户,上访过程中与武汉市一名上访户谈起了对象,每当想约会时,便约好同时出发,先到北京玩几天,然后分别到北京有关接访机构“上访”,接访人员立即找电话通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接人,于是他们分别由当地有关单位派人陪同包吃包住包车费回老家了。有些没上访事由的人也学会了这一招,到北京享受半程公费旅游。上访户中流传这样一首歌谣:“信访政策就是好,出门旅游有报销,吃好住好保卫好,小车送到家门口。”
怪事之二:按月领工资的上访户
某地为了稳控一名老上访户,每个月给他发650元的工资,唯一的条件是不到北京和省里去上访。一个没有任何工作单位和经历的人,就因为上访成为了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但可以想像这样领工资的上访户可能不在少数。
怪事之三:喜欢越级上访的上访户
一些上访户不到基层单位上访,一访就上省进京。他们口里说是上面的是好官,坏就坏在基层干部。实际是基层干部知道他们的底细,蒙不住,很多无理上访的人根本不敢找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到省里到北京就不一样,一些上层单位的领导干部不知道这些人上访的实际情况,为了维稳,很轻易地开口子、批条子、给票子,至少给面子,让不少上访户得了不应该得的好处,从而激发了一大批人的上访热情。“不访乡、不访县、要访就访国务院”、“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是上访户中的流行话。
怪事之四:不“信”司法只“信”访
西方国家说“法官服从法律,人民服从法官”,有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可是在我国很多地方,老百姓有了矛盾纠纷不打官司,而是上访。为什么?打官司要依法依事实,要讲道理。上访呢?有理理直气壮,无理胡搅蛮缠,反正要得些好处。于是我们看到,出车祸了不找交警队,找党委政府;打架死了人,不找派出所,先把死人抬到乡政府;治病死了人,不找法医鉴定,披麻戴孝闹党委机关;生活困难,不努力找工作,找政府;停水停电,不赶紧交水费电费,找政府;……令人奇怪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国家体制,可是,司法独立的宪政体制、两审终审制的司法制度、各种法律法规,竟然被一个《信访条例》予以全盘否定。明明已经走完全部司法程序的案件,有关领导在信访件上签个字,又要重审,不知置法律尊严、司法独立宪政于何地?
怪事之五:靠上访发财的上访户和非上访户
上访已成为一门无比怪诞的产业,很多人靠它发财甚至发横财。一是上访户。前面已讲到,不重复。二是信访“托儿”。“上访吗?我这里有各部委、各大使馆、中央领导人联系方式,100元一份。”北京西站附近,有很多人迎着你问。他们的资料完整准确,不由人不想要。除了提供资料,还可以带你跑。靠“吃”上访户,不少“托儿”发了财。三是各接访单位。现在国家信访局对各地进京上访人员进行排队通报,为了让本地通报的上访人数不排前面,各地千方百计想办法“销号”,这个“号”可不是白“销”的,据行内人讲,到天安门上访的个访,销一个至少七八千,群访,至少三四万。这下,可有人发大财了。
非法上访十宗罪
1.寻衅滋事罪
举个例子:临漳县王某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天x门、中x海等地违法上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信访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检察官说法:寻衅滋事罪是非法上访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提醒:上访人员上访时一定要避免上述行为,且对于多次到北京中x海、天x门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按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法上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也涉嫌寻衅滋事罪。此罪轻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举个例子:资源县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伤住院,为了引起政府重视,在未经任何申请的情况下,纠集百余村民来到县政府讨要说法,拉条幅、看口号,县公安局局长带领干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劝说游行示威队伍,游行队伍拒不听从劝阻,还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粟某等人拘役缓刑。
检察官说法: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提醒:很多上访群众内心可能并没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这个概念,也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是属于集会、游行和示威了,虽然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许可进行并服从安排,否则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3.妨害公务罪
举个例子:邵阳市刘某以其原退休单位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多次到邵阳市市委、北京市中x海等地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检察官说法: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提醒:上访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上访人员和接访人员的身体冲突,这很容易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访人员必须克制。此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
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举个例子:商丘市张某因其亲属在北京上访期间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伙同马某等人为给区、乡政府施加压力,达到非法不正当要求,分别两次聚众到北京府右街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两级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张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检察官说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
提醒:尽量不要聚众组织群体性上访,且在上访时要尽量避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现实中经常出现在政府机关门前、医院等场所聚众闹访的情况,一旦影响正常的工作、医疗秩序,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5.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举个例子:乐业县张某认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在向政府所要巨额赔偿未果后,与另外两位亲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将弟弟的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内停放,致使县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对张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物质损失或是造成恶劣的政治、社会影响的行为。
提醒:此罪相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更为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并限定为国家机关。主要形式有聚众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6.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
举个例子:某地段某与他人商议,为了向区政府施加压力,解决他们客运面包车即将到期后的经营权问题,组织全体50多辆面包车司机将车停在金桥客运南站内罢运,致使金桥客运南站秩序严重混乱,大量旅客滞留在路桥客运南站,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检察官说法: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醒: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不同的是该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及交通秩序;前罪破坏的是一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医疗秩序等。上访要尽量避免在车站、码头等场所,因为只要是聚众就难免会影响交通秩序,更易获罪。此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7.敲诈勒索罪
举个例子: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伤害案重审改判无罪,依法获得国家赔偿8万余元后,仍不断上访再次要求国家赔偿,金额从83万升至106万,并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法院认定其以上访为要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检察官说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是否合法属实以及威胁的方式在所不问,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即可;要挟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提醒:近年来出现很多无理闹访者,以进京违法上访为要挟,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并要求给付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等等无理要求,并以此为业,其实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数额不同轻则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8.诬告陷害罪
举个例子: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满检察院对公安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问题的调查结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该院检察长苏某包庇、受贿以及行贿犯罪事实,先后采取上访和信访的方式向各级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举报、控告,造成恶劣影响。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刑。
检察官说法: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
提醒:宪法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上访中切不可由于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为了引起进一步重视或处于报复心理,凭空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构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9.故意毁坏财物罪
举个例子:来安县郑某因老宅基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宅基地早已转农用地,不予处理。为此先后13次来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上访的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以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手段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
检察官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公然毁坏财物的都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提醒:个别上访人员为了泄愤或表达不满可能就会有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或是下意识而为之,或是心想也不值几个钱,其实不然,对于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的行为,并没有损失数额的要求。此罪,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10.危害公共安全罪
举个例子:通山县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访,在天黑的情况下,采取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随意转弯、闯红灯等危险驾驶方法欲摆脱跟随的警方及维稳工作人员,在警方表明身份拦截车辆时,仍积极向前行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处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检察官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见的几种形式有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传播疾病等。
提醒:此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不需要任何后果,只要司法人员认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访切勿采取极端手段,可能你无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只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结 语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
当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要把这部分具有合理诉求的群众逼到进京上访之路。公安司法部门在适用上述罪名前,要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优先适用治安处罚,并分清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无理闹访,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无理闹访、缠访,甚至以上访为业、雇佣上访、暴力访的,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审判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