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例】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1/21     浏览次数:    

【工作亮点】本案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2个月,系首例完整适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的案件,成功实现执行程序效率与破产程序公平的有序衔接,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可复制经验。

【基本案情】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在执行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隆公司)财产过程中,将其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拍卖成交,在清偿优先权债权及职工债权后,剩余执行款仅823.12万元。但吴江法院经查询,涉及宝德隆公司的执行案件34件,执行标的额达1.07亿元。2017年8月10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吴江法院执行部门决定将宝德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同年9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宝德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同年10月31日,宝德隆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表均无异议,依管理人申请,吴江法院口头裁定确认债权表并宣告宝德隆公司破产。随后,管理人将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7年11月1日,吴江法院裁定确认该分配方案。同年11月6日,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吴江法院于同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同时针对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提交账册等资料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况,告知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变价,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及时启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吸收利用执行成果,并从选任管理人、压缩弹性周期、债权人会议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宣告债务人破产、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方面简化审理程序,有效化解执行积案,服务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21-6277-7730 / 131-2094-8999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