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3
【案例】 孙某到建筑工地踩点,准备盗窃钢筋,看到偏僻处有一工棚门开着,一位妇女正在午休,孙某看四周无人,便悄悄进入室内,欲性侵妇女,遭到妇女的激烈反抗,孙某用力掐妇女的脖子,致其昏迷,正在脱妇女衣服时,被从工地回来的丈夫张某遇到,两人撕打在一起,张某拿起家中的水果刀,刺向孙某面部,孙某躲闪,划伤额部,鲜血直流,孙某拼命逃跑,张某持刀赶击。孙某一边跑一边喊:“杀人了!杀人了!”张某则喊:“杀了你这个流氓!”保安王某看到眼前这一切,弄不懂两人究竟为什么一个跑,一个要杀人时,孙某捡起地上一块扔向张某,张某顺势一刀刺中孙某的后背,保安眼看要出人命,一棍子打向张某,正好打在张某后脑处,当场昏迷,几天抢救后,张某死亡。
简要归纳一下本案,孙某正在对张某妻子实施强奸时,被张某遇上,张某对孙某实施正当防卫,张某反抗,保安误认为张某要杀人,误伤张某致死。这是发生在某建筑工地上的一起真实案件,以下笔者结合案例,重点讨论保安的行为,为了分析的连续性,有必要先分析一下张某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 一体化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对实施不法侵害者实施防卫的合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无论是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都应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即有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特殊防卫只是一般防卫的特殊形式,只是对防卫限度没有要求,仍应满足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同时,在实施特殊防卫时,只有存在不法侵害者有致他人直接或间接生命危险时,方可实施,不能理解为只要针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涉罪名,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如采取麻醉方式抢劫时,一般不得对行为人实施特殊防卫。
本案中,孙某的暴力行为已致张某妻子昏迷,其后的强奸行为有可能致妻子有生命危险,因此,张某可以对孙某实施特殊防卫,无论将其打死打伤,均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是,孙某在张某回家遇上后,其强奸行为已经结束,此时似乎失去了防卫时机,那么张某事后追杀孙某的行为是不是事后防卫呢?答案是否定的,理论认为张某的行为为一体化防卫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
所谓一体化防卫是指虽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果,但当法益面临新的危险时,制止新的危险发生的行为仍视为前行为正当防卫的延续。本案中,张某在对孙某实施正当防卫时,遇到孙某的反抗,双方处于连续的相互打击状态,因此,张某对孙某的追击行为为一体化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保安的行为为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是合法的行为,针对合法的行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保安在没有弄清张某追杀孙某的具体原因时,误认为张某俗杀孙某,这制止张某的行为对张某实施正当防卫,但本案中,根本就没有不法侵害存在,因此,保安的行为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有过失则涉嫌过失犯罪,无过失则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保安的行为存在过失,因为保安目睹且听到两人的追杀过程,张某追孙某时,喊杀死你这个流氓,保安是听到的,因此,保安应当预见到张某行为的性质,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而对张某的正当防卫行为实施假想防卫。本案中,保安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有两档法定刑,根本本案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保安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排除缓刑。
结语:正当防卫是正当不正的合法行为,是刑法提倡和鼓励的,对正当防卫不得再实施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针对没有或不是不法侵害的事实,实施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假想防卫为事实认识错误,永远不存在犯罪故意,有过失则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失则为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保安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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