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23
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小股东而言,查账权之诉更是成为了其了解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重要途径。小股东在进行查账权之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进行查账之诉的条件
1、适格的主体:进行股东知情权之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对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并无限制。
2、查账目的合法: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账目的不合法,存在通过查账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应当由公司进行举证,否则应当推定为股东查账目地合法。
3、履行了前置程序:公司法要求股东在进行起诉之前需要先行向公司要求查阅,公司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时,才能向法院申请查账之诉。
二、查账之诉实务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解析
1、新股东是否可以对入股前的账目情况进行查阅?
对于新股东是否可以对其入股前的帐目进行查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因为加入公司的新股东虽然与当时的决策和经营似乎无利害关系,但若从动态上分析,公司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一个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履行很可能跨越新股东加入公司前后的两个时间段,若新股东不能查阅加入之前公司的相关信息,势必导致股东利益保护的不完备。因此,实务操作中,法院一般允许新股东对入股前的帐目进行查阅。
2、丧失股东身份后,可否对作为股东期间的帐目进行查阅?
对于这一问题,一些法院认为股东拥有查账权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资格,查账权也随之丧失,对丧失股东身份后要求查账的不予支持。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丧失股东身份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途径解决。但实践操作上,根本行不通。原股东如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就需要举证证明,而举证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对公司帐目进行查阅,如果原股东不享有查阅其股东身份存续期间帐目的权利,则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法院更不会支持相关的诉讼请求。因此,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来讲,我们认为原股东即使丧失了股东身份,对其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的帐目仍然享有查账权。
3、原始凭证是否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
公司法仅规定了, 股东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但并未明确记账原始凭证是否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然而实务操作中,对帐目的审查必然要和原始凭证相结合,如果原始凭证不属于查账的范围,就很难实现股东通过查账对帐目进行核实的目的。实务操作中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4、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查账?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原则上应当限于本人,而不能由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但是查阅因涉及许多专业知识,一般股东是不具备查阅能力的,考虑到股东查账的需要和公司经营的保密需要,在实务中法院一般只允许股东委托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阅,而不能随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查阅。
三、关于在查账过程中公司提供假账的应对策略
股东查账的根本目的在于希望通过查账获得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如果公司提供虚假的账簿,股东的查账目的就会落空,相关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股东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查账的过程中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帐目不真实,查账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司提供真实账簿,如果公司拒不配合,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税务部门反映,由工商税务部门责令公司提供真实账簿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
四、查账后发现公司存在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应对策略
1、书面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追回被挪用侵占的公司资产。
2、发起股东代表之诉,代表公司进行起诉要求返还被挪用侵占的公司资产。
3、必要情况下,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待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也能够从清算的净资产中按照出资比例获得收益;如果大股东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小股东可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反对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按照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从而实现其利益。
上海聚禄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18022546号-2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