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23
在商事交易合同中,合同中必有生效条款的约定,一般合同主体会这样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而实践中可能会有各种操作方式,有的合同只签字而没有盖章,有的只盖章而没有签字,还有的一方只签字而另一方只盖章,等等。在这些不规范的操作下,一方不想继续合作时便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对于此类案情产生的纠纷,司法实务中法院是怎么裁判的呢?
1.约定两次确认才生效条款,仅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未生效!
两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该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但事后只有公司盖章而没有双方所授权代表(自然人)签字或盖章的,应认定该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作为自然人的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个人名章而非加盖合同当事人的公章。在此情形下,若只有公司盖章,仅能使合同成立,但不能使合同生效,即仅有形式拘束力,而实质无履行力。
法院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告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其成立之时即产生拘束力。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供货协议书》生效条件的条款中明确约定,协议须经“双方授权代表”而非“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并且特别强调该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可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作为自然人的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个人名章而非加盖合同当事人的公章。在此情形下,即使未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而只是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依然足以引起合同依法成立的效果,但是,本案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这一特殊约定,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生效要件的设计上有着特别的用意与安排,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发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而事实上,赛维太阳能公司与玉柴集团公司的授权代表确未共同在案涉《供货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表明玉柴集团公司有关签署该协议书只是为了项目申报、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案例索引:(2015)民二终字第36号
2.仅约定“签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即生效!
两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的,应认为此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尽管在事后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公司盖章的情况下,仍应直接认定双方所签字的合同有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就案涉设备的定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两份定制项目、内容等相同而价款不同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就约定价款为128万元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885号
3.约定需签字并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未生效!
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公司盖章时生效,若合同中仅有一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应认定签约过程中该单位存在有放弃盖章拒绝签约的权利,本合同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对未盖章一方无约束力。
法院观点:
本院再审认为,2013年9月22日兴华街信用社与郡宇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该条约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系并列关系,且《保证合同》末尾部分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栏目,说明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具备的条件下,该《保证合同》才生效。双方当事人该约定意思表示清楚,不存在歧义。因《保证合同》上郡宇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二审法院认定《保证合同》生效要件未成立并无不当。虽然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郡宇公司曾向兴华街信用社提交了郡宇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及《情况说明》,有拟对兴锴悦公司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在双方就担保形成合意且生效之前,郡宇公司签约过程中有放弃盖章拒绝签约的权利,兴华街信用社主张郡宇公司拒不加盖公章属于恶意阻却《保证合同》生效的理由,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保证合同》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兴华街信用社依据《保证合同》主张郡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不足。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94号
4.虽约定签字盖章生效,仅有公章无签字不影响合同生效!
两公司在所签订协议中约定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时生效”,债务人方仅有公司盖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协议履行债务,债务人以其法定代表人未签字而导致本协议尚未生效拒绝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
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3)民申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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