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房屋的交付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物业费的交纳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交付房屋系房产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并非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催告业主按期支付,催告期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不包括克扣房产证、停运门禁卡、禁止业主进入等不交付房产的行为。
当然,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配合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时,业主也不得以开发商未交付房产证为由拒交物业费,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上海聚禄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18022546号-2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