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22
在司法实践中,代持股的现象司空见惯,进而也出现了大量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要求显名的诉讼。
隐名出资人向公司主张股权的,首先要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其次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中,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表现形式通常是,其他股东通过书面说明、合同或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明确作出承认或者同意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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