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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网络商标侵权行为

2020/10/23

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环境中,我们能够迅速地获得自己想要的资讯,虽然网络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随之而来网络商标侵权现象也急剧增加,如域名抢注侵犯商标权、网络广告和网络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等。

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不同,网络商标侵权发生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和客观性并存,且科技含量高,使得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相较于传统的商标侵权而言具有更大地不确定性,监管也变得更加地复杂。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未经商标人授权或许可,利用网络及相关技术手段,在缺乏相应的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商标专用权并给权利人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一般而言,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这几种:

1、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关键单词、字母等。

2、将他人注册商标名称恶意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行为人明知属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的文字组成,还故意将其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

3、在网页上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行为人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图像用于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形,或者在网络链接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作为链接标志。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商标侵权的规定有缺失,但对网络商标侵权也并不是无法监管的。作为传统商标的使用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网络商标侵权亦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的发展,其改变的只是形式和手段,因而在法律适用上理应遵循相同的条款。


商标侵权案件,最近屡上新闻头条,占据人们的视野。商标侵权案件往往带来高额天价赔偿,获得巨额利润。今天在讲具体商标侵权知识前,向介绍几个案例,下述一系列商标侵权案例,都在向我们讲述一个浅显的道理,商标侵权很赚钱,是未来商机。

案例一:

2013年3月,五粮液集团以滨河集团生产、销售的“九粮液”、“九粮春”涉嫌侵犯“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为由,将滨河集团告上法庭。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的商标权,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900万元。


高价赔偿案例二:加多宝

自2012年开始,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开始了关于“王老吉”商标的争夺战。2018年7月27日,广东省高院在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判令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14.41亿元。


高价赔偿案例三:IPad

2000年的时候苹果还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6年,苹果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14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解决iPad商标纠纷。自此,苹果与唯冠之间绵延两年的“iPad商标案”最终以6000万美元和解收场。

商标侵权的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刑事处罚  


商标侵权的责任

  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2-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一些商标“未注册”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商标标识本身的固有显著性较弱,难以获准注册( 如“酸酸乳”“仙灵骨葆”“新华字典”);第二,外国商标权人仅将其外文商标在中国大陆进行注册,忽视其对应中文翻译的注册(如“苏富比”“拉菲”),加之他人抢注现象的存在,外文商标对应中文翻译的商标注册本身就是一个漫长且不确定的过程。本文暂且不讨论未注册商标的固有显著性问题,主要关注在他人已经将外文商标的对应中文翻译进行了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外文商标权人的维权主张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


     中国现行《商标法》只在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标识,规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赔偿数额”确定条款,虽然使用的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这样的表述,并没有限定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但毕竟在该条款所属的第七章上,冠以的标题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因此,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民事责任承担上是否只涉及停止侵害而不包括赔偿损失,就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此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赔偿可能会远高于500万元,前述提到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是从部门法的角度对某一种具体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了惩罚性赔偿保护,而《民法典》直接规定为“知识产权”,这意味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都可以根据《民法典》获得惩罚性赔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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