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4/26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在哪里,原告就到那里的法院起诉,但是限制人身自由案件是有特殊规定的。那么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对收容审查不服。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一人民法院管辖,取决于原告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原告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享受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待遇;原告所在地具体指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举例:
北京市人张三在上海居住生活工作了10年,去江苏旅游疑似感人禽流感被江苏某市卫生局强制隔离,隔离地在浙江宁波,问张三如果不服,可以在哪些地方法院起诉?答案是可以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或者浙江宁波四地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人身自由有些什么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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