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6/28
上海12333发布消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通知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调整,考虑了近年来本市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听取了工会、企业等方面的意见,旨在更好地保障夏季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的承受能力。
【小贴士】高温天气来袭,劳动保护知多少?
高温天气来袭,劳动保护知多少?本文以问答形式来加以介绍:
一、问:如何界定高温天气?
答: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二、问:最高气温35℃以上天气的,单位应当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答:单位应当气象部门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问: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问: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或缩短工作时间的,工资怎么发放?
答: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问:哪些情况下要发放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六、问:上海高温津贴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9月发放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不按照具体的高温天数而定)
七、问:企业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可以不发高温津贴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八、问:员工在高温天气下作业,中暑了是否算工伤?
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聚焦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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