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5
过失犯罪也是属于犯罪类型的一种,尽管很多人觉得过失犯罪是违法的行为,但相比于有目的的犯罪情况,过失犯罪显然更加值得原谅。为此有些人觉得这样做的话,每个犯罪嫌疑人都会说自己是过失犯罪。聚禄律师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聚禄律师结合客户需求根据律师专长,分为诉讼部及非诉部门。针对不同诉讼类型,诉讼部专门成立房产研究组、婚姻研究组、刑事研究组、人身侵权组等分部门,非诉部以大型公司企业为服务对象,向外辐射投融资、国际贸易、财税管理、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及高管法律风险管控等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和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法律规定
《刑法》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是否为过失犯罪需要经过警方的调查跟具体的犯案情节来进一步的确定,并不是当事人说是过失犯罪他就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类型或是关于过失犯罪的具体要求到底是什么等等,需要的时候可以来华律网找律师咨询解决方案。
过失犯罪分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过失犯罪两种类型的定义和特征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过失的定义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它的两个特点: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法律只对有可能预见的人提出预见的义务。
(2)行为人因就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定义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它的两个特点: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所以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故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过失犯罪相关知识: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二者的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者的不同点: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者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二者的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前者不是犯罪,后者则构成过失罪。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点击聚禄律师咨询,我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上海聚禄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18022546号-2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