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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和风险

2018/11/10

    一、 案情简介

  南海A房地产有限公司与B实业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B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C投资公司因投资项目资金缺乏,通过B实业有限公司协调,就与A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一事达成协议。A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借款600万元人民币给C投资公司,借款期为1年,从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收取资金占用费。B实业有限公司为C投资公司该借款向A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C投资公司同时将其对D发展有限公司享有60%的股权向A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各方为此签署了《资金使用协议》和《保证合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房地产有限公司向C投资公司实际发放了贷款,并按月收取约定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C投资公司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款,仅偿还100万元人民币,并向A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偿还剩余的500万元借款,A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延长3个月,B实业有限公司也盖章同意继续担保,直至C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为止。此后,C投资公司在2002年9月偿还部分资金占用费后,一直未能偿还本金及其他约定的资金占用费。A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12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要求:1、C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赔偿损失(按约定资金占用费计算);2、就C投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D发展有限公司60%的股权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优先受偿;3、B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该案一切诉讼费由C投资公司、B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二、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开庭审理,原告、被告从各自利益角度各持己见,原告A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各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有关合同,并且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约定义务。被告却提出不同的观点,各方为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争议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资金使用协议》是否有效?

  被告C投资公司答辩认为,双方签署的《资金使用协议》虽然名为资金使用,但实质内容却是企业间的借贷行为。A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实际就是收取利息。因A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资质,无权发放贷款,《资金使用协议》是无效合同,双方的借款关系不受法律保护。A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权发放贷款,也无权收取利息,所以,其收取的全部资金占用费应当充抵本金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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