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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形

2018/9/19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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