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9/12
(一)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申请回避、复议;
(二)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书面意见;
(三)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五)在人民检察院侦查过程中,申请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
(六)在人民检察院侦查过程中,申请会见在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七)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认为在侦查期间 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 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向公安机关调取申请;
(八)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九)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自行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料;
(十)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
(十一)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情况;
(十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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